【案情概要】
原告张某系温泉镇人,在温县振小区北邻拥有一处私有房产。被告以“温县城区振兴路东段道路建设项目”之名义,征收原告的房屋。但因为补偿安置及其不合理,原告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21日,原告合法房屋被被告强拆。原告认为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理由如下:1、被告无权拆除原告房屋;2、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无实体依据;3、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程序违法;4、被告拆除原告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强拆原告合法房屋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某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下发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3、2005年12月2日张某收取原告1万元收据,张某系某县温泉镇二组的组长,该款为向村委会交付土地款。第二组证据: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6张。第三组证据:某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证明:1、原告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2、被告街道办事处是强拆原告的实施主体,被告县政府是强拆责任主体,二被告应为涉案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五组证据。
Z终法院认为某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原告要求确认某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办案团队】
出庭律师:郑凌云 李瑞丽
【办案风采】
本所律师李瑞丽、郑凌云律师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多方面立证确认某某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违法强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