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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拆迁;玉祥大酒楼开业15年被定“违建”遭强拆 老板不服上诉 结果法院判强拆违法

2019-12-26 17:43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张某于2003年在天津市津南区××村建设了一幢三层楼房,房屋建成后,于2003年3月10日开业成立玉祥大酒楼,同时注册营业执照,成了个体工商户,从此以后该处房屋用于从事餐饮制售业务。

  张某经营了15年酒楼一直相安无事,直到有一天突然接到了津南区某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张某并未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2018年8月1日,天津市津南区某镇人民政府组织一百余人的拆迁队伍开始强拆其房屋,并于2018年8月3日将张某的房屋全部强拆完毕。

  张某认为这种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心理上和事实上都难以接受,通多详细了解和咨询找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赵间东律师在核对当事人张某的证据材料和细节问题之后,和其沟通了自己的思路和方案,张某非常信任并决定委托赵律师提起“确认该镇政府强拆张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之诉。

▲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庭审过程中,该镇政府称自己具有对张某建设的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集中后,镇政府具有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另外,镇政府向规划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规划部门出具了函件,认定涉案的建筑物未在规划部门办理过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从而认定,张某的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按照相关规定应予拆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面临这种情况,我们的很多当事人会不知所措,会认为自己的房子真的是这样,确实没有对方说到的手续,即便是起诉,也只能是败诉吧?尤其是平时和对方谈补偿问题时,对方一句话就不知道说什么了,对方指哪去哪,没想过其中根本,甚至错过了有效的维权时间。

  而在庭审过程中赵律师是如何应对的呢?

  从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程序的合法性等几个方面明确地找到对方的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而该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行政程序违法。

  Z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天津市津南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张某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某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所以,违建的认定与拆除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一方面,尽管违建不属于合法财产,但是房屋可利用的材料、屋内的家具等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如果行政部门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使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另一方面,强拆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并不是政府部门想怎么拆就怎么拆,想什么时间拆就什么时间拆的。

  总之,如果您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面临强拆时,不要慌张,及时求助专业律师,更有助于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