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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胜诉案;管委会否认拆除行为 终被确认违法并赔偿同等面积房屋

2019-12-31 17:35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1997年11月,贾女士与郑州市中原区某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开办种植、养殖试验场,同时,在该租赁土地上建了厂房和441平方米办公房。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贾女士于2001年7月,和另一位股东周先生成立郑州市XX养殖有限公司。

  经营多年后,企业效益可观,成为了郑州市知名养殖企业,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整个企业都处于上升期,发展前景一片大好。但是,在2013年突然收到《郑州市高新区某办事处合村并城拆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两位股东也瞬间认识到事关重大,于是第一时间联系相关部门确认这个事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拆除

  信息未公开  厂房反被拆  冠领律师突破性推进  

  两位股东清楚企业的状况和规模,在确认拆迁项目后积极和相关部门沟通政府政策和补偿问题,但并没有如他们所愿,协商过程很不理想,而且迟迟看不到具体政府文件和相关规定。两位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就此事申请信息公开,但等来的只是相关部门的象征性回复,并没有针对性去解决他们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但这还不是Z严重的。

  2013年7月该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突然带人将该养殖场的原厂房办公房全部拆毁,损失惨重,且对方态度强硬。

  因利益重大,两位股东不敢耽误,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周律师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目前面临情况作了详细分析,同时自己的思路和方案已胸有成竹。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向法院提出了“撤销郑州市某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诉求,针对对方的态度强硬,不只要在法律上有理有据,还要讲方法有策略。通过周律师的辛勤付出,这一阶段取得突破性进展。Z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郑州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贾某申请公开的涉案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拆除

  否认拆除行为  反被确认违法并赔偿同等面积办公房

  接下来,两位股东提起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本以为可以顺利得到赔偿,但是该区管委会收到他们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于是企业委托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该区管理委员会称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该区办事处称,没有实施拆除该公司厂房的行为,但是,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首先,两位律师认为,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实施方案》,被告郑州某区管理委员会是其辖区内合村并城拆迁改造的主体,也是涉案房屋所在地辖区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主体。因此,郑州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在合村并城改造过程中,虽然以该区办事处的名义发布了《实施方案》,但根据上述规定,该养殖有限公司原有房屋在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被拆除,应是以郑州某区管理委员会为主题组织实施的。

  其次,该区管委会否认其对原告的房屋拆除行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养殖有限公司的房屋在其辖区内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被拆除系其他主体所为,所以应依法确认该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养殖有限公司的房屋组织并实施了拆除行为,且在房屋被拆除过程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其对该养殖公司房屋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第三,因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其应对造成该养殖有限公司房屋被拆除的直接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Z终,法院提出因郑州市该养殖有限公司被拆除厂房损失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可待被拆除厂房损失确定后另行起诉。判决确认郑州某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办公房、厂房的拆除行为违法;该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贾女士办公房441平方米,被告如不能赔偿房屋,应按相同位置的房屋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事实证明,村民作为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公,建议大家遇到非法强拆时勇于通过咨询专业的强拆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