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胡先生在宁波市海曙区南郊路279号拥有合法房产。2011年3月10日,有关部门以鄞奉路片区(一期)二批宁波印染织厂(C区)旧城改造的名义将申请人的房屋违法偷拆,并占用了涉案土地。胡明友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违法用地,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未作出处理意见。胡明友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法律事宜。基于以上事实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查处职责。得到了复议机关的认可,确认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办案风采】
北京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在接受胡明友委托后,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代理经验,果断决定首先提起行政复议,矫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短期内达到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代理策略的制定上,显然略胜一筹。援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理有据的说明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和违法性。
【案件意义】
面对违法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求助是法律意识较强的体现。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又一次侵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须引起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了在行政纠纷案件中的价值和作用,该案获得胜诉的复议决定,矫正了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保护了申请人的行政权利,也为后续的维权打下坚实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