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原告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洋涨村小岙有连排祖先坟墓四座。2012年6月,原告发现这四座祖坟已全部被被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采挖山石时深度掩埋。原告四座祖坟上掩埋的石土FC多,迁坟工程量很大,且因所处位置坡度陡峭,容易造成山体滑坡等危险,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可能因为迁坟土石的处理问题与原告发生纠纷,故被告应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就迁坟挖土等事宜进行协商处理。宁波地区FC讲究孝道和风水,破坏祖坟是风水大忌,此事给原告及家属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创伤,被告应给予赔偿。另外,为求全家吉利平安,原告于2012年8月份到余杭云溪寺做法事一场,共花费7000余元。按宁波地区一般迁坟价格每座需50000元,四座祖坟迁移需要200000元。自去年事发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迁坟赔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未给予积极配合处理。因此原告以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冠领周旭亮律师、任战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迁坟费共计200000{50000元/座乘以4座};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240000(60000元/座乘以4座);3、要求被告负责与当地村委会或村民就迁坟挖土的土石方所有相关事宜在迁坟之前进行协商、在迁坟之后进行善后处理及赔偿;4、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办案风采】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洋涨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村名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两原告有四座连排祖坟,位置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洋涨村小岙等事实; 2、 情况说明2份,用以证明这四座坟是两原告祖坟,坟内埋葬的是两原告亲属,这些坟中先人的后代只有原告姐妹6人,原告六姐妹兄弟是这四座坟的权利所有人;3、 放弃权利证明4份,用以证明原告诉称坟墓为止,以及该坟墓已在被告采石时被深度掩埋的事实。4、 照片1组,用以证明原告诉称坟墓位置,以及该坟墓已在被告采石时被深度掩埋的事实。
同时,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着手,对被告提供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方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文件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使真实,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因为这个文件是关于征地拆迁坟墓过程中的赔(补)偿标准,而本案是侵权纠纷,并不是拆迁引起的,而且这是六、七年前的文件,现在物价飞涨不能适用本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其真实性需要合适,而且原告方的坟墓在2012年6月中旬就已经被埋了,而告知书出具时间是2012年6月31日,与本案没有关联;坟墓迁移告示是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洋涨村经济合作社就红线内所涉及坟墓的公告,而原告方的四座坟墓并不在在红线内,故告知书与原告方没有任何关联。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已尽告知义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认为,这些协议真实性不能确定,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协议签订不能证明是否已实际履行,且这些是几年前的补偿,本案赔偿中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
【案件意义】
本案经过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祖坟墓迁移及土石清理等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邮箱公司应赔偿原告张忠花、张玲花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同时,被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就掩埋坟墓事宜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的胜诉,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得到了一定补偿,对于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