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行政处罚
更多>>

行政处罚纠纷律师代理广东阳江造船厂被行政处罚案胜诉

2021-03-10 15:12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打官司找律师——这句话人们常挂在嘴边。人们之所以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第一反应想到请律师,是因为法律纠纷需要凭借律师极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发掘违法之处,进而取得胜诉判决。那么,为什么普通百姓不能做到这一点,律师却能抓住一个或数个“痛点”给予对方“致命一击”呢?本文笔者通过冠领律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向读者展示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据 令人信服”的一面。

  红华造船厂(化名)位于广东省阳江市,厂家一直合法经营,造船厂的生意还算红火。

  2019年11月24日,行政部门违法强拆了红华造船厂,并将红华造船厂大量船模滞留原地。 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2020 年3月20日,行政部门为了违法处置红华造船厂在河滩地的船模,向红华造船厂下发了《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

  红华造船厂的法律意识比较强,他们意识到行政部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认为造船厂经历了多年的苦心经营,岂能平白无故的拆掉?但是,苦于不知道如何解决问题,便四处咨询,最终,找到了以征拆专业著名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赶往造船厂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红华造船厂涉案船模并非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的工程设施,红华造船厂也并非围垦或者违反规定进行的种植者。代理律师将一切工作准备就绪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本案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之上,冠领律师针对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做了针对性回答:

  问题1:红华造船厂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答:行政部门于2020年3 月20日向红华造船厂作出 《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未告知红华造船厂起诉期限。红华造船厂于2020年11月18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

  问题2:行政部门作出的《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答:行政部门于2020年3月20日向红华造船厂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依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红华造船厂于 2020 年3 月26 日前自行拆除、清理该河段滩地船模。该《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已经对红华造船厂的财产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红华造船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问题3:行政部门作出的《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行政部门于2020年3月20日向红华造船厂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认定红华造船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建厂,但未提交其作出上述认定的证据。

  在程序方面,行政部门向红华造船厂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前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原告红华造船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红华造船厂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因此,行政部门于 2020年 3月20日向红华造船厂作出的《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鉴于红华造船厂的涉案船模已经被实际搬离,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部门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是一个常规的行政处罚案,但是当事人委托冠领律所之前当地行政部门早已做过一个类似的拆除通知,冠领律师一直担心重复起诉的问题。但是,在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支撑之下,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的好结果。



 


撰稿:张星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