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7-666

热门标签

合作交流
更多>>

“隔辈亲 亲在心” 老人的“隔代探望权”能否如愿?

2020-05-28 19:13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中国有句俗话:“隔辈亲,亲在心;隔辈亲,连着筋。”含饴弄孙、颐养天年,这是不少老人退休后的愿望,这个愿望对刘老太太来讲却很难实现。因为儿子小刘离婚了,孙子也判给了儿媳,刘老太太想看孙子,前儿媳不同意。老人对孙子日思夜想,成了心头大病。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有探望权,老人对孙子辈的“隔代探望权”,实践中常与子女的探望权一并实施,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小刘拨通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的法治热线电话,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咨询,前妻不让母亲看孩子怎么办?

  周律师解析隔代探望

  周旭亮律师告诉小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补充。在实务审判中,法官会综合考虑,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两个角度来判断。

  祖父母探望孙子,根据民法上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不当,特别是祖父母参与过未成年人的抚养照顾的情形,法律一般会支持祖父母的探望权。

  

  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

  无独有偶,刘老太太并不是唯一一位被前儿媳阻挠见孙子的老人,重庆一对70多岁的老人丁洪夫妇也有如此遭遇。

  孙子亮亮(化名)两岁时,儿子和媳妇离婚了。因为小两口离异,丁洪夫妇对孙子倾注更多疼爱。祖孙俩外出旅游,足迹几乎遍布中国。“亮亮从小由我和他奶奶带,我们为亮亮倾尽了所有的爱”,丁洪说。

  直到2011年,9岁的亮亮被妈妈带往国外生活,之后亮亮妈妈阻挠丁洪夫妇探望亮亮。

  无奈之下,丁洪夫妇就孙子的探望权问题,多次状告前儿媳。法院均以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丁洪夫妇不负有赡养义务,将前儿媳列为被告主体不适为由,对起诉不予受理。

  2015年,丁洪夫妇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了抗诉请求。检察院经过调查后,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从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作出了抗诉决定。

  2016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此前相关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渝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7月底,渝北区法院审理后缺席判决支持丁洪夫妇诉讼请求。

  这是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丁洪夫妇最终如愿见到了被前儿媳带往国外生活的孙子。这起判例对类似隔代探望权案件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这样的探望 法院不支持

  法院并不一定支持隔代探望。即便是在丁洪夫妇的案件胜诉后,上海法院也曾对一起祖父母要求探视孙子的探望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位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赵女士和丈夫生育一子石头(化名),夫妻二人感情不睦,赵女士带着石头到娘家生活,在娘家父母的协助下抚养儿子。赵女士的公婆作为祖父母,从未主动探望孙子,也没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对孙子提供过任何帮助。

  2016年,赵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后,公婆把赵女士和石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赵女士丈夫的遗产。

  法院对继承案件依法判决后,赵女士的小姑子夫妇通过网络发帖等形式公开赵女士的个人隐私,并用言语侮辱和贬低赵女士人格。

  赵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小姑子夫妇行为已经对赵女士的名誉构成损害,判决两人对赵女士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抚慰金。

  之后,赵女士的公婆要求探望孙子,均被赵女士拒绝。老两口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一审法院驳回老两口的全部诉请,二审于2019年宣判,维持原判。

  两位老人的探望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原因一方面,他们没有抚养过孙子,没有代替去世子女对孙子辈尽到抚养义务;更关键的一方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老两口和孙子关系疏离,和儿媳赵女士关系恶劣,贸然接触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目前情况下老两口并不适宜对孙子石头进行探望。

  同样的“隔代探望权”纠纷,判决结果迥然不同,并不是说法院没有判决标准。实际上,不同地域的法院,对隔代探望权的审判实践基本一致,那就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符合公序良俗,特别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诉请隔代探望权,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隔代探望顺应“公序良俗”

  在法律对“隔代探望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失,支持“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秩序,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隔代探望以孩子根本利益为核心

  探望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子女和离异后的父母保持良好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进行了限制,探望权不能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隔代探望权同样不能有损孙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实践中,法律更倾向于推定,祖孙之间适当的见面交流有利于双方精神利益的满足,而仅在例外情形下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一般来说,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具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爱好,道德品行不佳、具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倾向等,或者患有某种传染疾病不利于探望等。

  如果隔代探望确实达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而非剥夺)探望,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述案件中,赵女士公婆的探望权诉请,正是因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未获法院支持。

  另外,法院限制隔代探望过度侵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庭生活。例如发生于江西的隔代探望权纠纷中,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彭某再婚后,祖父母经常未经同意径直前往探望,多次发生冲突,给彭某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祖父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探望。

  最新:《民法典(草案)》删除“隔代探望权”

  2019年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删除了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增设的“隔代探望权”条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草案删除“隔代探望权”条款并不意味着反对该制度,而是认为对该制度褒贬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没有对“隔代探望权”做出硬性规定。

  通过越来越多的判例来看,即便民法典最终没有将“隔代探望权”入法,合情合理、有利于孩子成长、顺应公序良俗的隔代探望,司法机关也会在诉讼实践中给予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曾超超
类型:C 类稿
编辑:毕明伟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