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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纠纷案胜诉;冠领周旭亮律师代理南通房屋搬迁决议案复议成功

2021-01-26 10:04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字体: [ ] 阅读:

  江苏省南通市,2013年9月12日,某区政府以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名义,将李女士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作出了《房屋实施协议搬迁的决议》(以下简称房屋搬迁决议)。而实际上,该区域征收后土地将用于商品房建设。李女士等人感觉区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周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李女士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走征收程序的,而对方的行为明显是假借协议搬迁之名行征收之实。表面上区政府作出的《房屋搬迁决议》是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为了绕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知晓对方意图后,周律师多次前往当地调查取证,却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维权之路艰辛不言而喻。为节省时间,周律师决定两个方案一起着手,先向南通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同时准备诉讼材料。这样既可以通过复议快速解决问题,也能在复议被维持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再进行维权。

  复议中周旭亮律师提出:

  1. 李女士的房屋所涉土地部分属于国有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搬迁决议》很明显与法不合。

  2. 根据2013年1月17日,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该政策性文件虽明确可以实施协议搬迁,但也有明确的实施条件,即:对于因建设需要抢抓工期的项目,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位置范围及规划用途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协议搬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无法提供市规划部门意见及因建设需要抢抓工期的证据材料,且李女士亦不认可《房屋搬迁决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搬迁决议》没有相关证据和依据。

  南通市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最终,南通市政府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房屋搬迁决议》违法。收到这个结果,李女士非常高兴,区政府也没有再提起诉讼,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后,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