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先生诉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南岸村的房屋一案。
案情概要
原告胡先生位于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吉南南岸村的房屋被吉州城管局和白塘街道办强制拆除,故于2019年3月15日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被告吉州城管局接到村委会对于原告违法建造房屋和猪栏行为的举报,于当日立案,随后进行调查举证。同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至城管执法局接受调查,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胡运山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8月2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胡运山两周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原告胡运山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9月21日,吉州城管局对胡运山的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办案风采
钱亚洲律师凭借缜密的逻辑思维,娴熟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指明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未向原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进行公告、未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就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等诸多问题,用证据详陈被告的强拆行为违反相关的程序规定,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的行政行为违法,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专业、全面、深入、细致、透彻的法律论证面前,法院确认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9月2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有“做什么”的实体法依据,还要有“如何做”的程序法规定,政府把握好程序与效率的关系有助于行政效率。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该类确认违法的判决有助于明确有权的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启示我们政府在拆迁、征收过程中,要遵循完整、严密的法律程序,不能急于求成,要给法律留下时间,要给法治守住底线。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公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虚心接受,对于好的建议应当采纳,促使其依法行政,行政效率和效益。这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还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志,依法参与了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为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在此,北京冠领动迁纠纷律师也提醒被拆迁户及所有权利遭受侵害的公民,权利被侵害要勇于维权,维护合法权益更需要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只有这样,才能转危为安,化“危”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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